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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emplate>
  2. <view class="container">
  3. <view class="text-title">
  4. ETC用户协议
  5. </view>
  6. <view class="text-b">
  7. 基本信息:以您提交的申办资料时或之后不断更新时提交的身份信息、通讯信息为准。
  8. </view>
  9. <view>
  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黔通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联合乙方向社会公开发行甲方的九州ETC服务。
  11. </view>
  12. <view>
  13. 甲方作为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授权的ETC发行服务机构,有权从事ETC及相关衍生业务并为您提供ETC服务,您依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ETC通行费、ETC消费、ETC设备使用及服务等费用。
  14. </view>
  15. <view>
  16. 乙方是具有合规金融资质,专业从事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和坏账保理的金融机构作为甲方的发行合作方为您提供不同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下的先通行后结算及/或先充值后通行的高速通行优化方案和用户权益。
  17. </view>
  18. <view>
  19. 我们为了向您提供有效的ETC记账卡后付费服务,我们约定由乙方对您在使用ETC记账卡过程中所产生的应缴交易费用履行担保责任,并享有催收和追索权利(详情请查阅附件一:《应收ETC消费债权转让通知书》)。乙方经过信用评估为用户提供一定结算周期的先消费后付费服务后,可向用户收取担保服务费。
  20. </view>
  21. <view>
  22. 我们为了向您提供更优质和丰富的ETC产品和服务,我们与乙方在基础ETC服务的基础上合作增加了若干权益服务的内容(详情请查阅后附的《ETC产品说明》),请您依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相关服务,并依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23. </view>
  24. <view>
  25.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互信的基础上,就ETC卡和电子标签的办理和使用达成如下协议(合同),共同信守。
  26. </view>
  27. <view class="text-b">
  28. 特别提醒:
  29. </view>
  30. <view>
  31. 1、您确认已经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通过点击或勾选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页面上的“确认”、“同意”或“下一步”等选项,或自行录入或委托他人录入您绑定的手机收到的短信验证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确认接受本协议或已经实际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益,即表示您与甲方、乙方及相关合作方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约定内容的约束。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或者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以上条款将以粗体、斜体、加下划线等醒目方式标识,请您务必重点阅读。
  32. </view>
  33. <view>
  34. 2、装有电子标签的车辆进行ETC专用车道时,车速不能超过20公里/小时,车距不小于10米。未按照规定速度通行,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
  35. </view>
  36. <view>
  37. 3、您使用的ETC设备(简称为设备)是您办理ETC服务时由甲及/或乙方为您提供,涉及设备的质量问题,您可以通过甲方提供的线上及/或线下渠道解决,甲方及/或乙方将为您提供设备3年质保服务。
  38. </view>
  39. <view>
  40. 4、设备因为车辆状况、驾驶方式、行驶环境等差异,可能存在部分功能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断电、超出正常温度湿度环境使用、碰撞等原因,都可能会导致产品功能无法正常运行,设备不保障在任何情况下均可正常运行。
  41. </view>
  42. <view>
  43. 5、请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正确安装设备,禁止阻挡驾驶员的视线,禁止阻挡车辆的安全气囊。
  44. </view>
  45. <view>
  46. 6、请按照您的相关证件信息正确填写ETC申办申请,禁止产生“车型不符、大车小标、小车大标、ETC设备与安装车辆不符”等不规范发行安装行为。
  47. </view>
  48. <view class="text-b">
  49. 第一条定义
  50. </view>
  51. <view>
  52. 1.1ETC∶即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通过安装在车辆上的卡签一体的车载电子标签与在收费站ETC车道上的微波天线之间进行的专用短程通讯,利用计算机联网技术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后台结算处理,从而达到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桥梁收费站或其他ETC拓展消费场景时无需停车而能交纳费用的目的。ETC设备与办理车辆是唯一的对应关系,一车一标签,专车专用。
  53. </view>
  54. <view>
  55. 1.2ETC服务平台:是由甲方及/或乙方运营的ETC客户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APP、微信小程序、公众号、服务号等,用户成功办理ETC服务后,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账单、查看ETC服务协议、申请办理产品及ETC售后服务等。
  56. </view>
  57. <view>
  58. 1.3ETC账户:系指用户(个人或单位)在发行方开立的用以记录用户的用户信息、车辆信息、卡签信息、交易信息等的账户,可用于全国联网收费公路先通行及/或充值后缴费的非现金支付专用卡(ETC)和车载电子标签(OBU)。丙方申请办理的ETC记账卡及/或储值卡(以下简称“ETC卡”)所绑定车辆产生的通行费、停车费、汽渡费、加油费、服务费、滞纳金及其他费用应均由丙方承担并清偿,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59. </view>
  60. <view>
  61. 1.4ETC消费场景∶根据联网中心要求,支持ETC消费的场景包括但不限于∶高速公路通行缴费场景、ETC加油、ETC停车等。未来根据政策变化,可能调整支持ETC消费的场景。
  62. </view>
  63. <view>
  64. 1.5ETC发行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间接授权的,具备全国联网收费公路ETC设备发行及全生命周期服务能力的主体。
  65. </view>
  66. <view>
  67. 1.6ETC发行合作服务机构∶为ETC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服务、通行费担保、用户权益等能力,协助发行服务机构共同为用户提供ETC设备发行及全生命周期服务能力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通行费担保公司、支付机构、汽车主机厂、汽车销售公司和权益服务提供方等。
  68. </view>
  69. <view>
  70. 1.7用户: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说明,本合同项下的用户特指通过甲方及/或乙方服务平台注册并申请使用ETC卡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或个人,本合同中特指丙方。
  71. </view>
  72. <view>
  73. 1.8支付渠道解约:简称“解约”,指用户解除其名下车辆与乙方及/或第三方合作支付渠道的关系。解约后,甲方不再向乙方推送该用户车辆的支付扣款数据,终止通行费结算等业务。
  74. </view>
  75. <view>
  76. 1.9车辆脱绑:简称“ETC解绑”,指用户解除用户、车、ETC记账卡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步与乙方解约。解绑后,甲方不再向乙方及/或第三方合作支付渠道推送该用户车辆的支付扣款数据,终止通行费结算等业务。
  77. </view>
  78. <view>
  79. 1.10账单日:服务平台每次向丙方出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停车费、汽渡费、加油费等ETC消费及相关的服务费、管理费、滞纳金等各项费用的账单日期。业务初始的账单日以丙方线上或线下签约时选择产品的账单日为准;如丙方需变更产品,则可以在相应入口申请产品变更,变更申请获得甲方审批通过,视为甲及/或乙双方同意丙方变更产品,自系统审核通过之日(“变更日”)后产生的ETC消费及相关各项费用,丙方按变更后的产品账单日还款,变更日之前产生的ETC消费及相关各项费用按照原产品账单日还款。
  80. </view>
  81. <view>
  82. 1.11付款日:丙方使用ETC卡不同产品所应支付的高速通行费、停车费、汽渡费、加油费等ETC消费账单和其他费用的日期,具体付款日期以丙方签约或变更产品时选择产品所对应的不同收费种类相应的付款日为准。
  83. </view>
  84. <view>
  85. 1.12信息服务费:丙方根据自己选择的ETC卡不同产品而应向甲及/或方支付的平台信息服务费,具体金额和付款方式以丙方签约或变更产品时选择产品所对应的系统公示或平台不定时公告和通知为准。
  86. </view>
  87. <view>
  88. 1.13保证金:为避免丙方使用ETC卡产生违约可能应向甲方支付的相应的保证金,具体金额和付款方式以丙方签约或变更产品时选择产品所对应的系统公示或平台不定时公告和通知为准。该保证金应视为丙方向甲方正常支付ETC卡通行费用的前提保证。因任何情况导致保证金未满足甲及/或乙方产品要求,甲及/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丙方名下ETC卡停卡,丙方对此无异议。
  89. </view>
  90. <view>
  91. 1.14违约金:若丙方申请解约或ETC注销(统称为“注销”)的,应向甲及/或乙方支付相应的注销违约金,具体金额和付款方式以丙方签约或变更产品时选择产品所对应的系统公示或平台不定时公告和通知为准。
  92. </view>
  93. <view>
  94. 1.15限制状态名单管理:若丙方违约或经甲及/或乙方判断认为丙方预期还款能力不足,甲方有权暂停丙方名下所有车辆的ETC卡的使用(操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甲及/或乙方单方面停卡、挂失等),并有权将其列入全国收费公路ETC限制状态名单,车辆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上高速、被拦截催缴,用户和车辆将可能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丙方签署本合同即授权甲及/或乙方及ETC发行服务方对其违约行为进行以上限制状态名单管理。
  95. </view>
  96. <view>
  97. 1.16失信名单管理:若丙方违约,甲方或收费公路主管部门均有权将丙方违约行为计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其它第三方征信服务的系统;甲方有权将丙方违约行为列入公司失信名单,在公司网站、国家平台信用中心和选定的第三方网站、平台、系统公布丙方的违约行为。丙方签署本合同即授权甲方和收费公路主管部门对其欠款行为进行以上失信名单管理。
  98. </view>
  99. <view>
  100. 1.17发票服务平台:是指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票根网”),丙方可以在实际发生持卡通行消费后登录该平台自行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101. </view>
  102. <view>
  103. 1.18本合同各条文之标题仅为参考之便,不应视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不得将之视为本合同之条文内容而据以单独作出解释,亦不妨碍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
  104. </view>
  105. <view class="text-b">
  106. 第二条 服务模式
  107. </view>
  108. <view>
  109. 2.1甲方联合乙方,根据丙方的实际情况,为丙方提供ETC通行解决方案的咨询、制定和实施。
  110. 丙方向甲方提出办理ETC卡产品的申请,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车头实景照片、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证件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签约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账户信息。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若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不合法(涉及侵权或违规等情形)或因信息和材料存在瑕疵导致任何纠纷的,由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造成甲方及/或第三方损失的,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及/或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并按照甲方及/或乙方的损失总额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保留终止丙方使用甲方平台各项服务的权利。
  111. </view>
  112. <view>
  113. 2.2乙方及/或第三方对丙方的申请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审核,授信审核通过后通知丙方批准授权的办卡车辆。乙方对批准授权的丙方车辆通行产生的应收通行费向甲方提供信用评估、融资及坏账兜底垫付等服务,在丙方未按时支付通行费后,由乙方作为保理方代为垫付。乙方承担保理责任后,获得向丙方的追偿权,包括但不限于通行费欠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114. </view>
  115. <view>
  116. 2.3甲乙双方通过ETC发行服务方系统开放,为丙方提供ETC账单管理、三方支付公司接入、卡签运维、盗刷担保、用户权益等增值服务费及ETC账单管理、三方支付公司接入、卡签运维、盗刷担保、用户权益等信息服务费,并向丙方收取XXX的增值服务费及X%的信息服务费(详见附件二:《产品说明》)。甲方将根据市场情况、产品情况调整相关收费标准并在甲方网站或公众号予以公告。
  117. </view>
  118. <view>
  119. 2.4丙方签署本合同视为丙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将对其使用ETC卡所产生的未来所有应收通行费向甲方承担保理责任。甲方通过业务系统加密传输的丙方消费结算数据的结算金额(即甲方及/或乙方向丙方推送的ETC结算账单金额),视为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具体金额,丙方对此无异议。
  120. </view>
  121. <view>
  122. 2.5丙方向甲方申办ETC卡,甲方受理及审核通过,丙方激活设备后即可上路通行。
  123. </view>
  124. <view>
  125. 2.6甲方提供的ETC设备使用有效期为10年,ETC设备有效期自设备激活之日起计算。设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能实现电子不停车收费功能。如丙方需继续使用ETC设备,在设备有效期届满的,丙方通过甲方公布的其他渠道申请ETC设备延期。
  126. </view>
  127. <view>
  128. 2.7丙方使用ETC卡后,甲方根据接收到的ETC结算明细数据在其平台系统自动计算丙方ETC消费金额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将账单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系统通知等方式发送给丙方,告知丙方当期付款金额与付款日。不论丙方对账单是否有异议,丙方皆须不迟于账单规定的付款日向甲及/或乙方支付账单对应的消费金额及其他相关费用。
  129. </view>
  130. <view>
  131. 2.8丙方使用ETC记账卡收到账单后,应于账单规定的付款日当日的24:00前结清账单,超过该日期24:00点未结清的,应按照未结清账单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滞纳金,不足一天按一天算。如果在丙方所选择的相应ETC记账卡产品对应的停卡时间仍未结清账单或达到最低保证金标准,甲及/或乙方有权将丙方名下所有车辆停卡。
  132. </view>
  133. <view>
  134. 2.9甲及/或乙方平台支持丙方采用多种支付方式进行账单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平台账户余额支付、在线支付、转账、第三方代扣等,具体以甲及/或乙方平台对外发布规则与系统设置为准由于ETC记账卡为脱机卡,消费数据上传难免存在滞后情况,该原因可能会导致甲方不能于丙方持卡通行高速的当日接收到对应消费数据,而会延后数日接收到该对应消费数据。丙方应按照甲方基于丙方实际消费数据所生成的账单进行支付,不得以消费数据延迟的原因而拒绝支付。
  135. </view>
  136. <view>
  137. 2.10由于交通部规定全国收费公路刷卡消费均需用户到发票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核对,发票金额及对应明细均由交通部统一维护,相关规则以交通部发票服务平台发布规则为准。若发票金额与账单金额不一致,各方需按账单金额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不得对此提出异议,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38. </view>
  139. <view>
  140. 2.11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丙方不得针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提出异议。
  141. </view>
  142. <view class="text-b">
  143. 第三条 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44. </view>
  145. <view>
  146. 3.1
  147. 甲方负责ETC卡平台运营,包括为您提供相关客户服务包括ETC账户开通、账户注销、通行费结算、消费记录查询、信息变更、挂失、注销服务及通行费垫付等ETC相关服务。甲方与乙方、合作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共同保障ETC卡平台的正常运行。甲、乙方承诺对丙方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丙方已授权的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148. </view>
  149. <view>
  150. 3.2 甲方确保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真实、有效。
  151. </view>
  152. <view>
  153. 3.3乙方在为丙方提供ETC记账卡后付费服务时,负责对申办高速ETC记账卡后付费服务的您进行尽职调查、信用评估和授信额度管理。
  154. </view>
  155. <view>
  156. 3.4乙方为丙方的ETC消费资金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及坏账保理等保理服务,承担向甲方按时足额履行全额支付义务,并确保对丙方的扣款结果与甲方向乙方发送的扣款数据一致的责任,乙方对丙方享有:
  157. </view>
  158. <view>
  159. (1)乙方应对丙方使用的ETC记账卡或ETC账户所产生的通行费、管理费、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和催收,丙方应给予配合。
  160. </view>
  161. <view>
  162. (2)丙方发生逾期付款时,乙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催收,有权对丙方进行限制状态名单管理和失信名单管理,因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丙方承担。
  163. </view>
  164. <view>
  165. (3)丙方发生逾期付款时,乙方有权使用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预付款用于偿付丙方所欠通行费、管理费、服务费、逾期滞纳金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
  166. </view>
  167. <view>
  168. (4)乙方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乙方受让甲方转让的应收通行费账款债权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丙方知晓且同意。
  169. </view>
  170. <view>
  171. 3.5对于丙方通过甲方渠道办理的ETC卡业务,可选择上门安装或自助安装方式。甲及/或乙方负责安排专业人员提供安装说明及公示操作流程。丙方要确保ETC设备安装在办理业务时登记的车辆上,若因安装不当或设备质量问题造成设备无法使用或其他情况,与甲方、乙方无关。
  172. </view>
  173. <view>
  174. 3.6丙方需确保注册资格用户为具有法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车辆所有人或车辆实际使用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丙方完成注册程序或通过平台同意的方式实际使用本平台服务时,即视为丙方确认自己具备成为注册用户的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若因丙方不具备适格主体资格,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丙方及丙方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175. </view>
  176. <view>
  177. 3.7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提供注册信息,提供的注册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果丙方提供的注册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详尽的,丙方需承担因此引起的相应责任及后果,并且甲方保留终止丙方使用本平台各项服务的权利。若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通过登陆账户修改、书面通知、在线或电话联系甲方客服等方式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信息。甲方如有合理理由怀疑丙方提供的资料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的,甲方有权向丙方发出询问及要求改正的通知,若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回复甲方的询问及完成改正,甲方有权做出删除相应资料并暂时停止ETC卡使用的处理,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丙方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成本或支出。
  178. </view>
  179. <view>
  180. 3.8丙方应妥善保管ETC硬件设备,按照ETC硬件设备使用说明的规定以及甲方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正确使用ETC硬件设备,不得擅自拆卸、转租、转借或移用到其它车辆上使用。否则,丙方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终止电子付费服务、补交通行费金额、赔偿甲方及相关方经济损失等责任。
  181. </view>
  182. <view>
  183. 3.9丙方申请办理ETC卡业务及使用服务平台提供的ETC卡服务时,甲方、乙方有权向丙方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实际收费标准以甲方在平台发布公告为准。若丙方存在异议,应在注册账户之前与甲方进行沟通。
  184. </view>
  185. <view>
  186. 3.10 丙方签署本协议之后,丙方除享有ETC服务和ETC消费场景的支付服务外,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可以向丙方提供___等服务,丙方可选择接受相关服务。丙方是否选择接受该服务与甲方无关。
  187. </view>
  188. <view>
  189. 3.11丙方一次还款不足以偿清账单内全部金额时,按照先偿还滞纳金及违约金、后偿还各种费用、最后偿还ETC消费金额的还款顺序进行结算。
  190. </view>
  191. <view>
  192. 3.12 丙方认可和接受甲方所使用的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的记载方式及准确性。
  193. </view>
  194. <view>
  195. 3.13 丙方认可甲方通过平台发布的公告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6. </view>
  197. <view>
  198. 3.14乙方/丙方同意在甲方向乙方提供ETC卡服务期间,甲方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及本用户协议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调整将以业务公告形式进行通知。甲方有权通过ETC客服网点、微信公众号及APP等渠道向乙方/丙方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年限、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内容,并有权不时修订;乙方/丙方继续使用甲方服务即视为对甲方修改的认可。
  199. </view>
  200. <view class="text-b">
  201. 第四条 费用
  202. </view>
  203. <view>
  204. 4.1丙方知晓并同意,基于丙方申请的ETC卡的不同,丙方在办理/使用相关ETC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开卡、充值、停用、注销、退款等)时,ETC发行服务机构或ETC发行合作服务机构可能向丙方收取相应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含但不限于信息、技术、客服、权益、保理等ETC服务费。
  205. </view>
  206. <view class="text-b">
  207. 特别提醒:若丙方提供伪造证件或发生逃漏通行费的行为,甲方有权通过下发限制状态名单方式停止丙方使用ETC账户及账户名下电子标签,同时按照甲方系统记载的通行记录追缴逃漏通行费,涉及刑事、行政违法犯罪的,甲方有权移交公安、司法等机关处理。
  208. </view>
  209. <view>
  210. 4.2
  211. 丙方知晓并同意,ETC记账卡丙方每日产生的通行费、服务费,将由丙方签约支付方进行扣款,为避免影响丙方正常使用ETC记账卡通行,丙方需保持支付账户余额充足。三方一致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2.3的约定为丙方应支付的通行费及其他消费承担兜底垫付责任。若丙方支付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通行费及其他消费(即扣款失败),且乙方向甲方履行了垫付清偿责任,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通行费及其他消费形成的债权即自动转让至乙方,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向其足额支付其垫付的通行费及其他消费形成的欠款及每日0.1%滞纳金服务费。待丙方清偿完全部通行费及其他消费后,如需继续使用ETC服务,乙方作为担保人有权向丙方收取保证金。
  212. 同时甲方有权通过下发状态名单方式停止丙方使用ETC账户及账户名下电子标签,届时丙方将无法使用ETC及相关服务。丙方补缴欠费后,经甲方审核同意,甲方可将丙方从限制状态名单解除。
  213. </view>
  214. <view>
  215. 4.3丙方了解并同意,丙方ETC卡业务发生逾期引起的债务,甲方及其相关合作方有权将对丙方所有的债权及/或债权转让通过书面或电子送达形式告知丙方,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办理ETC业务时提交的身份信息、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微信号等。电子送达成功从甲方发出即视为丙方获悉送达内容。丙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
  216. </view>
  217. <view>
  218. 4.4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及其相关合作方主张对丙方通过甲方办理的ETC卡业务发生逾期引起的债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由丙方承担。
  219. </view>
  220. <view class="text-b">
  221. 第五条 第三方服务
  222. </view>
  223. <view>
  224. 5.1
  225. ETC服务可能会以外部链接、服务接口等形式,指向或包含任何第三方所提供的网站、产品、服务或其他任何内容(统称为“第三方服务”)。第三方服务均由第三方公司或机构(统称为“第三方”)提供,甲方对第三方服务及其任何内容不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第三方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丙方作出的任何承诺、保证及任何其他行为均为第三方行为,甲方不会对第三方的服务和行为负责,且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对第三方服务及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丙方理解并同意,丙方在使用第三方服务时,应仔细阅读并遵守第三方的服务条款、隐私权政策或其他第三方要求丙方遵守的任何法律文件。
  226. </view>
  227. <view>
  228. 5.2为了保障丙方的利益,请丙方在使用第三方服务前审慎判断并决定是否使用。丙方理解并同意,丙方是否使用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均由丙方自行判断、自愿选择,丙方应了解并清楚由于使用第三方服务所可能引发的任何风险和后果。如果丙方由于使用第三方服务而发生任何纠纷、后果、损失或其他问题,请丙方与第三方协商解决,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229. </view>
  230. <view>
  231. 5.3
  232. 丙方理解并清楚,使用第三方服务可能需要丙方向第三方支付费用,如果丙方不同意支付该费用,请勿使用此类服务。丙方理解并清楚,使用部分第三方服务,需要丙方向第三方提供其要求的个人信息,一旦丙方使用此类服务,即表示丙方同意第三方获取丙方的个人信息,以使其能够向丙方提供服务。甲方对于第三方的信息收集、信息使用、信息保护及其他有关个人信息的事项无法监督和控制,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丙方的个人信息遭受任何侵害的,丙方应向第三方主张权利,甲方对此不提供任何担保和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33. </view>
  234. <view class="text-b">
  235. 第六条、违约
  236. </view>
  237. <view>
  238. 本协议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即可视为违约,守约方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阻止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并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相关损失。
  239. </view>
  240. <view>
  241. 丙方违反协议约定的,经甲方催告后应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丙方应当承担因违反约定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差旅费、公证认证费、评估拍卖费等)。
  242. </view>
  243. <view>
  244. 乙方违反协议约定的,甲方将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要求乙方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关责任。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况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当承担因违反约定造成的甲、丙方全部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差旅费、公证认证费、评估拍卖费等)。
  245. </view>
  246. <view>
  247. 本协议所约定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经济利益的减损、甲方为证实违约方违约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公证费用、甲方为寻求法律救济所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代理费、咨询费和法院执行费用、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及费用。
  248. 各方已仔细阅读该协议内容并完全接受本协议下的全部条款,自愿遵守本协议的内容。
  249. </view>
  250. <view class="text-b">
  251. 第七条、通知和送达
  252. </view>
  253. <view>
  254. 7.1本合同及附件内所涉及的丙方的联系信息及丙方在平台所提供的联系信息认定为丙方的有效联系信息;甲方、乙方和丙方间任何书面通知、电子邮件及平台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书面通知(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和往来电子邮件/函件(“通信”)均应按上述联系信息发送。任何通知、要求等以书面形式(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按照上述有效联系信息送达到丙方的联系地址、电子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手机短信等均视为有效送达(无论是否出现拒收情况),丙方不能以任何方式进行任何抗辩。如丙方的联系信息发生变更,丙方应于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甲方平台上进行信息变更,若丙方采用书面或寄送邮件方式通知的,则应在信息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甲方或乙方,因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乙方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255. </view>
  256. <view>
  257. 7.2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信将被认为是于下列送达日期正式送达收件方并为其所知悉:如果是采用亲自或委托递交的方式,则以收件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如果是采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现代通讯的方式,则发出日期即视为送达日期;如果是采用邮政特快专递进行邮递的方式,则以邮件寄出当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收件方实际收到的日期或收件方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以上述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58. </view>
  259. <view class="text-b">
  260. 7.3司法送达
  261. </view>
  262. <view class="text-b">
  263. 7.3.1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
  264. </view>
  265. <view class="text-b">
  266. 7.3.2 各方指定以现代通讯方式接收法律文书的地址为本合同及附件内列明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地址;
  267. </view>
  268. <view class="text-b">
  269. 7.3.3 各方指定法律文书的邮寄地址为各方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或各方在本合同及附件内列明的联系地址。
  270. </view>
  271. <view class="text-b">
  272. 7.3.4各方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及督促程序等。
  273. </view>
  274. <view class="text-b">
  275. 第八条、协议修改
  276. </view>
  277. <view >
  278. 8.1随着业务的发展,为了给丙方提供更好的服务,甲方保留在任何时候无需通知而修改、保留或关闭设备、甲方产品、程序或任何服务之权利。丙方已同意甲方无需因修改、保留或关闭设备、甲方产品、程序或其他服务的行为对丙方或第三方承担责任。
  279. </view>
  280. <view class="text-b">
  281. 第九条、争议解决
  282. </view>
  283. <view >
  284. 有关本协议引起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有关纠纷及其因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保证合同等任何相关方,相关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未果,相关方一致同意在合同签订地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丙方办理ETC业务提交的地址信息为送达地址,丙方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5. </view>
  286. <view class="text-b">
  287. 第十条、本协议附件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8. </view>
  289. <view class="text-b">
  290. 第十一条、协议生效
  291. </view>
  292. <view>
  293. 本协议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无异议自动顺延,每次顺延期限为1年。丙方注销ETC账户时,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终止的不影响甲方对丙方欠费或其他违约责任的追缴。
  294. </view>
  295.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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